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3月3日召開「高風險孕
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專家輔導會議決議事項,請依說
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3月14日國健婦字第1060
400500號函送旨揭會議紀錄,就其中與校園中懷孕學生照
護及協助有關者,摘如下列:
(一)會中建議參與旨揭試辦計畫4縣市(新北市、嘉義縣、
花蓮縣及臺東縣)之社會局處及衛生局,可透過此計畫
整合成縣市提供未成年懷孕之單一服務窗口(請上開縣
市教育局/處洽詢確認單一窗口後轉知所屬學校運用及
參與該試辦計畫;並請該等區域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參
考運用)。
(二)未成年少女懷孕於產後出現問題 (曾自殺、憂鬱症等問
題)、曾生下早產兒或妊娠中止,或懷孕學生遇有經濟
問題,請學校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整合衛生醫療之衛教及社政福利資源,予以協助懷
孕學生。
(三)學校若接獲醫療院所通知18歲以下學生懷孕時,可指導
學生避免激烈運動導致早產或流產,並請學校輔導室介
入服務 。
(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建置提供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諮詢專線及求助網站等資訊,學校於提供懷孕學生服務或宣導時可參考運用。
(五)學校知悉16歲以下之學生懷孕時,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依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規定,進
行法定通報。
二、上開資源請學校宣導周知,並請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除落實實
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教導學生學習避免
非預期懷孕之知能外,並於輔導及協助懷孕學生過程中,
整合運用上開衛政及社政之資源,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
子女學生之受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