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檢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
-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二、受理通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3條)
(一)案件通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二)申請/檢舉除有不受理事由,進入調查程序(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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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窗口:萬小姐/阮小姐 (分機:2828/2823)
- 填寫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書以EMAIL方式或親送至性平會(秘書室法規組)或性平會防治小組(學務處 阮小姐)
- 電話:07-3121101 #2823 或 07-3220809 (24H)
- 信箱:law@kmu.edu.tw
- 地點:濟世大樓一樓 學生事務處
下載: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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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查處理時間(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調查處理小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一)調查小組是外聘人員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
- 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 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二)調查小組有幾位?(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2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調查小組的資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
-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擔任調查小組之身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2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是什麼意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3條)
-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
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庫
四、請協助配合調查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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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辦法第24條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