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近期發生學校人員處理未滿18歲學生間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因先詢問社政單位後未予通報致生遭受裁罰情事,仍請本權責加強宣導應依法通報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17293號函(併復)辦理。
二、有關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發生性騷擾事件之通報,前經本部依據前內政部兒童局94年7月6日童保字第0940053249號、97年9月23日童保字第0970053335號、97年10月2日童保字第0970053339號及98年3月30日童保字第0980053069號函釋示(如附件),明文周知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性騷擾應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4款規定之行為(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7款),屬「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應依同法於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俾及時保護遭受危害身心安全或健康之兒童及少年。
三、依據上開規定,請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於「關懷e起來」網站點選「線上通報保護事件」,於通報指引頁面勾選「未滿18歲」、「對兒少不當行為或兒少為不當行為」後,再點選「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表單進行通報。
四、現行社政單位人員依衛生福利部105年6月1日「105年度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品質提升研商會議」決議,告知學校人員無須通報乙節,本部業於105年7月1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2940號函,請衛生福利部釐清是否變更歷年見解,並請該部具體規範通報標準,於該部尚未有明確通知前,仍應維持現行兒童及少年遭受疑似性騷擾情事應予法定通報之作法,並請加強宣導,以避免學校人員因延遲通報遭受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