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性騷擾態樣可分為下列二種:

交換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例如補習班老師見到同學亭亭玉立,藉故搭訕,並提出如果與其交往,願意免費幫她課後輔導,此即構成交換式性騷擾。

敵意環境之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語及行為,而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是未達性侵害的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也就是說,主觀上個人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不舒服情況。如果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勞動契約履行中,就稱為職場性騷擾;但是,如果發生在校園內的教職工作〈一方一定要是學生〉彼此之間的以上行為的就是校園性騷擾。然而性騷擾不論發生在何種情況下,特別是職場或是校園中,其實都與當事人所處社會地位高低、資源多寡、體能優劣等有關,即事件的發生凸顯了騷擾者與被騷擾者之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

性平法及準則有關調查小組之規定條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1.2款: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6條第1款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聯繫窗口

  • 通報疑似性平案件請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
  • 緊急口頭電話告知請撥 07-3220809
  • 書面送至濟世大樓1樓學生事務處值班教官(假日)或承辦人李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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