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若疑似受害人不願意被通報,怎麼辦?
A1:依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規定,其通報不受當事人個人意願影響,教育人員仍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學校可於法定通報單上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
★★法令補充說明★★
▌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Q2:若學生直接向教師反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教師應如何處理?
A2:一、應依性平法規範之處理流程處理,並應將事件告知學校,由學校相關單位進行依法通報、輔導、告知權益、提供救濟管道,鼓勵被害學生儘早提出申請調查。
二、原則上尊重被害人開啟調查程序之意願,惟具高度公益性之事件得由教師或學校人員以提出檢舉之方式開啟調查程序,收件單位轉交性平會依法調查。
三、基於校園安全及對現場證據之保存,教師可在現場進行危機處理,如先蒐集證據供性平會參考,未來亦可擔任證人。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紀錄。
★★法令補充說明★★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一、二人以上被害人。二、二人以上行為人。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其他通報常見問題與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