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若疑似受害人不願意被通報,怎麼辦?
A1: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其通報不受當事人個人意願影響,教育人員仍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學校可於法定通報單上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 法令補充說明: 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Q2:若學生直接向教師反應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教師應如何處理?
A2:一、應依性平法規範之處理流程處理,並應將事件告知學校,由學校相關單位進行依法通報、輔導、告知權益、提供救濟管道,鼓勵被害學生儘早提出申請調查。
二、原則上尊重被害人開啟調查程序之意願,惟具高度公益性之事件得由教師或學校人員以提出檢舉之方式開啟調查程序,經由收件單位轉交性平會依法調查。
三、基於校園安全及對現場證據之保存,教師可在現場進行危機處理,如先蒐集證據供性平會參考,未來亦可擔任證人。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