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7日召開「處理校園保護性案件之跨單位合作機制」研商會議之相關決議,列如說明,轉請

   配合辦理及加強宣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16日衛部護字第1071460013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事項涉及學生人身安全保護及請學校加強宣導兒少性剝削議題部分,摘錄如下:

(一)各地方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收到通報案件或法院核發保護令通知,應與被害人聯繫並評

    估危險程度,倘個案(被害人為學生者)有意願讓學校知悉,防治中心即轉介學校提供輔導及協助。針對無意

    願但有人身安全急迫性之個案,防治中心應循合作機制與學校加強合作,以維護被害人之安全。

(二)針對衛生福利部所提供兒少性剝削相關宣導資源,請學校於寒假前研議相關教育宣導事項,並請相關業務人員

    確實熟習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之定義,避免發生錯誤通報情事。

(三)另兒少個案如有跨學制(校)轉銜輔導必要時,應依學生輔導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所定相關規定辦理。

三、上開(一)保護性案件,經防治中心轉介或知會學校協助處理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時,請學校依本部103年6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70654號(諒達)所轉安全計畫之

 處理流程及106年8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99649號函(諒達)發「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所定處理流程(均如附件)辦理,並加強與防治中心之合作。

 

四、上開(二)兒少性剝削防制部分,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係規定:「(第1項)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係指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

   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

   物品。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第2項)本條例所稱被害

   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衛生福利部已製作兒少性剝削宣導資料,包括兒少性剝削防制--有校園網路安全等影片、兒少性剝削防制輔助教

   材30問(登載於該部網站/影音專區https://www.mohw.gov.tw/lp-44-1-xCat-14.html)及解謎性剝削動畫影片

   (網址:mcse.tw),請參考運用並於寒假前對教職員工生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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