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本部105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69132號函
(諒達)說明二(二),有關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認定非屬情節重大或認定屬違反專業
倫理者,倘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
簡稱兒權法)之虞相關處理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5次委員會議(106年3
月23日召開)決議辦理。
二、旨揭函文說明二(二)原函釋意見為「如為性騷擾或性霸
凌屬實非屬情節重大,或認定教師違反專業倫理之情形,
倘認有違反兒權法疑義,建議先將調查報告初稿轉請地方
社政主管機關釐清確認有違反兒權法之事實,再錄為調查
報告援引之違法依據,並由性平會對學校提出依教師法第
14條第1項第13款之懲處建議。」,為避免影響學校依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執行議處程序之時程,修正為「
教師涉及對未滿18歲學生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

查屬實者,除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自行

或移權責單位審議懲處外,倘調查結果認該教師對未滿18
歲學生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恐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49條各款情形之虞,宜請學校依法將調查報
告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審議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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