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提升學校權責人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之即時性及正確性,請依
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
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
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24小時。另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
,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
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
種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本部第7屆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於105年12月20日第4次會議決議,各級學校
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
之培訓。
三、請各級學校依前揭原則修正學校所訂防治規定,並請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轉知所屬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政府及國立國民小學配合辦理。爾後如有未經整合致
生前揭2種通報其一漏未或延遲通報,本部將依法審酌予
以裁罰。
四、前開通報相關資訊系統為:
(一)社政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https://
ecare.mohw.gov.tw/。
(二)校安通報(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https://csr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