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福利部轉知有關近日媒體、網際網路等報導、轉載或其他任何方法公開或揭露性侵害案件涉有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資訊一案,請周知所屬人員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30日衛部護字第1051461876號函
辦理。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略以,..廣播、電視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
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
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第1項
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者依本法
第13條之1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命
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旨揭函文如附件,請列為重點宣導事項,提醒所屬人員於
網路上報導、轉載或以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性侵害案件,
恐有違反前揭法律疑慮,請加強宣導,並維護被害人隱私
,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