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避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以外
   人員違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
   下簡稱校園別事件),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
   照。
說明:
一、為使學校落實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程序之正當性,本部前於
   105年9月10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05號函,重申學
   校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依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所定程
   序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並提醒學校依性平法第21條第
   1項及第3項規定,於知悉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依法通報後,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並請由性平會承
   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權
   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
   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
   程,並請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
   ,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
   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
   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

二、為落實上開處理程序,請學校於校內防治規定定明,校內
   系所、教學或輔導單位人員於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
   ,除應告知校內權責人員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外(知悉至
   完成通報,均於24小時之內),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前開
   教學或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渠等人員仍應知會學校
   性平會專責人員,由性平會專責人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
   可協助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事
   件調查及認定事實),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義。

三、上開防治規定修訂內容請提交學校性平會討論確定,並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校內人員,並積極加強宣導,
   避免有違法調查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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